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93号)精神,结合公司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学校预算从中央财政和上海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相关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2个月。
第七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资助期限顺延。若该生在顺延期间毕业,则从其毕业日期的下一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的员工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由研究生院根据符合条件员工人数,编制国家助学金预算,经学校同意,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校审计、纪委进行业务检查与督导。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2014年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仍按《公司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2014年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仍按《公司博士公司产品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公司内〔2011〕50号)执行。